李言今年32岁,是一位全职太太,她的丈夫是一名企业高管。2014年,李言与丈夫结婚,并在同年生下了女儿。
女儿出生后,李言与丈夫经常因生活琐事和经济问题发生争执。2015年,李言开始频繁受到丈夫的恐吓以及暴力殴打。丈夫的家庭暴力愈演愈烈,李言曾辗转江西老家、广州多地躲避丈夫。但在这期间,丈夫一直跟踪甚至派人跟踪监视李言的行踪。
在高度的精神压力之下,12-25,李言向闵行区人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李言提供的证据以及个人陈述,法院当天就出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禁止李言的丈夫实施对李言的家庭暴力,并禁止其跟踪李言。
但在此后,李言的丈夫仍没有停止对李言施暴。根据报警记录,在12-25和12-25,李言两次因遭丈夫殴打而报警。
2018年4月,李言委托律师正式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言的代理律师颜青告诉看看新闻Knews记者:“李言来求助的时候是处于极度恐慌的状态,她的脸上是伤,身上也是伤。”
结合李言的情况,颜律师向法院提交了报警记录、病历单、验伤报告、照片等证据。颜律师告诉看看新闻Knews记者,虽然人身安全保护令对李言的丈夫没有形成足够的威慑力,但是离婚诉讼中,它却可以作为认定家暴的有力证据。
本案法官、闵行法院立案庭审判长李欣告诉记者:“人身安全保护令是认定家暴行为的一个重要的依据,如果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暴行为,那么它是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之一,也是法院可以判决离婚的重要依据之一。原告方也可以就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暴的这样一个事实,在离婚时一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言的丈夫不愿与其离婚,并拒不配合法院的审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在开庭前,李言又受到了丈夫更为严重的伤害。“他掐住李言的脖子,导致她差点窒息。经鉴定,构成了轻伤二级。”
12-25,在律师的建议下,李言再次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三天后,李言的丈夫被警方刑事拘留。
“被告向法院表述,他对自己的家暴行为表示悔恨,并表达了对原告的愧疚。最后原告谅解了被告这样一个过错行为。”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李言和丈夫协议离婚。
截至2018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审查5860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发出3718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上海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审查案件收案291件,作出保护令112件。
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家暴的再次发生,保护了受害者的人身安全。但从李言的经历不难看出,由于缺乏具体的司法解释以及惩戒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效力有待提升。
对此,特约法律观察员、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特聘副研究员郭晶表示,在很多国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会以蔑视法庭罪处以刑事处罚。“在我国,如果现在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能按照刑法中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来进行刑事追究,所以就显得威慑力相对较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也就是说,如果被申请人在6个月有效期内内实施了侵权行为,那么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但是,李言在受到丈夫的家暴之后第一时间向警方报案,但并没有向法院申请执行。对此,李言坦称自己并不了解“申请执行”的具体措施。在郭晶看来,公安协助执行机关,在接到报警时,有责任、有义务引导受害者向法院申请执行,并与法院积极配合给予受害者保护。
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机关,公安部门是协助执行机关。而现实情况是,在处理家暴问题时,公安警察的执行往往比司法警察更具有威慑力。《反家庭暴力法》只就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和协助执行主体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就各主体之间的协同配合没有实操性的配套规定。比如,在反家暴案件的处理中根据各个部门的职能特点进行协调配合:涉及人身权益保护由公安机关来执行,法院可以查封和冻结财产。
对此,郭晶建议应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以更好地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效力。“可以成立一个家庭暴力防治委员,负责协调、沟通以及联络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各个部门,互相配合到反家庭暴力的工作当中。”
(文中李言是化名)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楚华 摄像:张凯 实习编辑:何瑞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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