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江苏南通,如皋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和被告曾是情人关系,原告称借给对方40万没还,但却拿不出借条,那法官最终是如何判定的呢?
原告王某称,他与被告张某在交往期间,张某的女儿买房,出于信任,他就直接把银行卡交给了张某。
如皋法院速裁庭法官助理常蓉蓉:“将密码告诉了张某,也未要求被告出具书面借款合同,张某直接从原告卡里刷了40万,因张某未能归还借款。”
但是对于这笔钱,被告张某却有另一番说法。
如皋法院速裁庭法官助理 常蓉蓉:“辩称原告此前曾多次向她借钱 加上利息计40万元,所以这40万是还款。”
原告王某提供的证据只有银行转账凭证,而拿不出借条作为直接证据,不过,对于此类民间借贷案件如何审理,最高院有着明确的规定。
如皋法院速裁庭法官助理常蓉蓉:“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是偿还双方之间借款或其他债务,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该案中,被告一直辩称40万元是还款,也就相当于承认了从原告卡中刷走40万元的事实。
如皋法院速裁庭法官助理常蓉蓉:“原告完成了初步举证,被告辩称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对其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故判决被告张某归还原告的借款4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来源:南通新闻 《新闻圈》编辑:刘喻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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