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就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予以明确。
《决定》指出,要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确定的原则,平稳有序调整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决定》的内容主要包括:
在保障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的连续性方面,《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在确保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有关批准、备案、复议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方面,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有关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决定》对相关工作提出要求,一是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规,或者需要由国务院作出相关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司法部起草草案后,依照法定程序报送国务院;二是国务院部门要抓紧清理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同时就原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问题作出了衔接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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