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上午,慈善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此次慈善法修改,备受关注的内容是,在附则中专门增加一条,对个人求助行为及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作出规定,一方面要求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另一方面明确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也就说,慈善法修正草案将填补个人求助立法的空白。此外,提高慈善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也是此次慈善法修改的重要内容。
个人网络求助对于不少遭受大病危机的个人和家庭,可以说发挥了“雪中送碳”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乱象。今年10月,成都2岁女童遭罗威纳犬撕咬事件中,家属在轻松筹平台发起筹款200万元,仅5个多小时就达成众筹目标,但随后有人质疑,责任方已经答应承担赔偿,为何还需要众筹200万之多?在陷入捐款金额远超实际所需的争议后,女童一家将善款全额原路退回。此前,德云社演员吴帅因突发脑溢血住院,其家人在网络众筹平台发起众筹100万元。热心网友帮忙捐款、转发的同时,却发现吴帅在北京有两套房、一辆车,大病也有医保。引发类似争议的还有罗尔募捐救女事件。
在一次次的争议中,对网络筹款加强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
事实上,现行慈善法规定,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这为个人在一定范围内求助、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网络求助现象不断增多,超出了社区、单位等特定范围。相关网络服务平台呈现规模化发展,在帮助大病患者筹集医疗费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引发公众质疑和负面舆情。因此,此次修法最引人关注的就是拟填补网络个人求助法治空白,首次将个人求助行为与网络平台纳入慈善法规范并授权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
不过,争议也随之而来。慈善法修订草案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修正草案中改为“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但“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定义仍然不够明确。当前的个人求助信息发布平台多种多样,除了专门的众筹平台,其他可以发布消息的社交媒体是否也都需要担责?
此外,还有人提出进一步增加平台的义务,建议规定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不仅应当承担求助信息真实性查验义务,还应当明确信息公开等义务。但也有人认为对平台的责任要求有过度之嫌,平台可以负形式责任,以及通过契约更明确行为主体的责任,比如要求提供信息、证明等,而最终的信息真实性只能是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自己的责任。
个人求助领域为何乱象频出?此次修改慈善法,反映了什么问题?在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院长徐家良看来,此次慈善法修法顺应了社会发展需要。12-24开始施行的慈善法,主要对慈善的一些活动项目和行为进行规范,针对的是非特定人群。而对个人求助,对特定人群没有进行规范,只是在附则里提了一下。而当前现实情形里已经出现了对公益的所谓“投资”现象,一些人甚至觉得“投资”公益筹钱来得快;另外,也出现不少乱象,有的求助人隐瞒财产、夸大病情,有的甚至包装病情,严重损害了慈善行业声誉和社会公信力。因此,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此次慈善法修正草案拟规范个人求助和网络服务平台,对社会公众的关切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规范。
徐家良说,个人求助行为如果通过商业平台进行的话,运作过程相对规范,而有些个人求助行为在社交媒体进行,一些社交媒体平台没有办法一一去核实真实信息,客观事实和网络求助信息不对称,就会产生混乱。慈善法修正草案明确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相当于有了相对明确的监督部门和指导部门,有助于规范网络服务平台的行为。
“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有必要对个人求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现象进行合理规制。”徐家良表示,个人求助过程当中出现的问题有的比较尖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制的话,执行当中就没有办法予以解决。这次慈善法修法过程当中,关键是如何处理好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同时借助这次修法,进一步明晰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责任与义务。如监督和指导方面,要加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职责;对于慈善组织来说,也要考虑如何与非官方的组织进行合作。
慈善法的修正纳入个人求助,主要是传递一种治理信号,为相关具体管理办法的出台提供上位法的依据。涉及对个人求助、尤其是求助平台的具体规范细节,还需要通过细化的管理办法来确定,进一步明晰其责任与义务,才能让慈善真正有法可依,真正让有需要帮助的人得到应有的救助。
(看看新闻Knews编辑:崔信淑 阮丽 陈昱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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