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春节期间,因为30岁的女儿小张(化名)一直拒绝相亲,愁得不行的张阿姨(化名)在人民公园相亲角,遇到一家婚介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并被拉到附近的办公地点进行推销。期间,张阿姨明确告知了对方女儿排斥相亲的态度。
张阿姨回忆:“我一跟女儿讲这个相亲的事,她就挂我的电话,我告诉婚介,我跟她就聊不了相亲的事。但是工作人员说,这个事情要交给她们来办,她们是专业的,专业的事给专业的人办。”
在工作人员的百般说服下,张阿姨在未征得女儿同意及授权的情况下,与该机构签订了为期半年的服务合同,约定由对方为女儿提供婚姻介绍服务,并支付了服务费2万元。
小张得知后,态度坚决,表示绝不接受“相亲”。张阿姨便向婚介机构提出全额退还服务费。
张阿姨表示,若婚介机构能说通女儿,这个合同就成立,若说不通,那么我女儿怎么去执行这个合同呢?
婚介机构则表示,按照合同约定需扣除30%的服务费作为违约金。因此,母女俩便起诉至黄浦法院,要求婚介机构退还服务费2万元。
黄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婚介服务合同的服务对象为小张,张妈妈在未取得小张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以代理人的身份与婚介服务机构签订婚介服务合同,属于无权代理。事后,小张未对该代理行为进行追认,并强烈拒绝。因此,本案中张妈妈与被告签订的婚介服务合同对小张不发生效力。
被告作为专业的婚介服务机构,对合同签订主体是否适格具有审查义务,尤其是“相亲”这种具有较强人身专属性的行为,原则上需由本人亲自作出决定和表达。
所以,被告在明知张妈妈未征得女儿同意,且小张对相亲存在强烈抵触情绪的情绪下,为赚取服务费,仍劝说张妈妈签订婚介服务合同,显然存在过错,且之后也未实际提供婚介服务。
因此,法院对被告要求扣除30%的服务费作为违约金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应当全额退还张妈妈支付的服务费2万元。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曾瑶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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