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孙卓、符建涛被拐案”一审判决13日出炉,被告人吴某龙被判拐骗儿童罪、入狱5年,同时赔偿孙卓父母、符建涛父母各42万元;被告人吴某光被判包庇罪、入狱两年。对于这样的结果,孙卓的父亲孙海洋表示,判得太轻了。
孙海洋在走出法院后,情绪激动地将判决书举过头顶,表示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都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下一步将向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再看看通过调查能不能补充一些证据。
这不是孙海洋第一次做出类似表态。早在今年4月,该案在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公开审理之前,检方就在寄给他的量刑建议书中提出,对被告人吴某龙建议量刑5年。当时,孙海洋就表示难以接受。随后,孙海洋律师团队向法院提交了新的补充证据。但从一审判决来看,这些补充证据似乎没有很大作用。
孙海洋之所以有“判得太轻”的感受,最直接的原因可能是他的寻子之路太艰辛。孙卓于2007年在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家门口被拐之后,整整14年间,孙海洋一直在疾呼奔走,几乎耗尽了所有的精力、时间和金钱。他的故事还被搬上荧幕,成为电影《亲爱的》的原型,由此在公众中引发了更高的关注度。2021年,当公安机关找到了同样被拐的符建涛之后,孙卓的下落才渐渐浮出水面,他们这个家庭才重新团聚。
不过,从法院角度来说,相关判决有法可依。因为被告人所涉罪行的定性,是“拐骗儿童罪”而不是“拐卖儿童罪”。这两种罪名,虽然看上去只有一字之差,却有重大区别,而且直接关系到量刑。
关于拐骗儿童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关于拐卖儿童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则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等八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由此可见,拐骗与拐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拐走孩子的人贩子是否存在以牟利为目的的买卖行为。本案一审宣判后,孙海洋的代理律师姚克枫就表示,由于人贩子的手机没有解锁,而且人贩子在农村信用社的银行流水没有调出来,这导致目前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人贩子的买卖行为。在他看来,正是这个原因,被告人罪名才被认定为“拐骗”。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沈亮在接受看看新闻Knews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被告人吴某龙在拐走孙卓之后,将其交给了亲属抚养,因此法院将其定性为拐骗儿童罪是合理合法的。在这个前提下,考虑到被拐的儿童有两名、拐走之后导致这两名儿童和家人分离14年之久等事实,法院在量刑上采用了最高的五年有期徒刑,也是合理合法的。考虑到当事人的经历、情感,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孙卓一方不满意也是可以理解的。根据我国法律,孙卓一方可以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但如果没有更多关键的补充证据,最终改判的可能性不大。
事实上,孙海洋“判得太轻”的感受,或许还因为,他把本案与近年来的其他案例的判罚,做了简单直接的比较。
就在一个月前,臭名远扬的人贩子余华英在贵州被判处死刑。她在1990年至2000年期间作案10起,拐卖了共计11名儿童至河北邯郸卖出。法院判决认为,她的拐卖儿童行为,证据充分且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予以严惩。
同样在司法层面具有示范意义的还有这样一起案件:2020年6月,一名女子在上海火车站强行抱起2岁女童欲逃离时被当场制止。由于她没有贩卖孩子的想法和动机,且拐骗没有成功,公诉机关建议量刑在一年到一年半。但最终法院仍从震慑角度进行了从重处罚,判处她犯拐骗儿童罪,刑期一年半。
从这些案例的对比中可以发现,在多数公众的认知中,只要孩子被拐走,无论是拐骗还是拐卖,都意味着人贩子的行为对孩子本人和家庭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伤害,因此,针对拐骗和拐卖,有必要进行统一量刑。
但从我国刑法来看,对于拐骗和拐卖的定性和区分,存在着深入法理层面的多处差异,主要体现在犯罪手段、侵犯权益及社会危害等三个方面:从犯罪手段上来看,拐骗主要是采取诱骗等方式,拐卖则采取绑架、收买、贩卖等行为;从侵犯权益来看,拐骗主要损害的是家庭利益,拐卖更多的是侵犯儿童自身权益;这两方面的巨大差异,也直接导致了两者在社会危害方面的巨大差异:拐卖的性质更为恶劣,后果更为严重。
在法律人士看来,本案已经被作为审视拐骗罪的一个契机。针对拐骗和拐卖是否要统一量刑的呼声,专家们也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了意见和建议。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沈亮认为,刑法在立法之初,拐卖儿童涉及的拐卖人口罪被列入的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第四章,拐骗儿童的相关内容被列入的是“妨害婚姻家庭”的第七章,这种定性的不同就决定了量刑的差异。相对而言,在整部刑法中,对于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罪行都对应着较高的量刑,而涉及到家庭型的罪行都对应了较低的量刑。这也是当时立法的基本思想原则。后来对刑法进行修改的时候,第七章的内容被并入到了第四章,但这并不代表拐骗和拐卖也可以等同起来。毕竟在通常的认知中,拐骗不存在将人口作为商品来买卖,交给其他人抚养也并不一定在所有情况下都会给孩子带来严重伤害。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刑法中将拐骗和拐卖区别看来定性、量刑是有一定的考量和依据的。出于同样的原因,部分公众呼吁的要对拐骗和拐卖行为进行统一量刑,也几乎是不太可能的。
沈亮同时表示,如果借此机会加强普法宣传,让公众对于拐骗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及相关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这三种罪名及其区别、社会危害性有个基本了解,也将有助于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对于法院的判决给予更多理解和尊重。
律师岳雪飞认为,部分公众的呼吁是因为考虑到了拐骗与拐卖都会给孩子及其家庭带来实质性伤害。这一点应该得到更多认同。如果从法律上对两者统一量刑存在比较大的难度,也许可以考虑提高拐骗儿童罪的量刑标准。毕竟,刑法不仅具有打击犯罪的作用,也会对一些有犯罪企图的人形成警示和震慑的作用。提高量刑标准,将强化这种警示和震慑作用,对于从现实层面减少相关犯罪的发生,有着积极意义。
近年来,随着公安部的深入打击和公众的持续关注,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已有所下降,但与此同时,仍然有很多孩子尚未找到回家的路,仍然有很多拐卖、拐骗儿童的人贩子有待查处。面对这种情况,如何更好动用法律手段对人贩子形成震慑?是否有必要从立法层面进行进一步完善?还需要法律界和公众的进一步讨论。我们也期待,滋生拐卖犯罪的土壤能尽快被完全铲除,“天下无拐”能尽快实现,骨肉分离、亲情伦理悲剧不再上演。
(看看新闻Knews编辑:金梅 阮丽 陈昱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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