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作为国家战略储备物资,关系到国计民生甚至国家安全。成品油的生产、销售、仓储、运输以及进口均需要办理许可,然而,总有人妄图通过绕关入境的方式,走私成品油,牟取利益。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对7起走私成品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严惩此类犯罪。据统计,7起案件中,走私的成品油主要为燃料油和柴油,数量最高达650余吨,偷逃应缴税额最高达178万余元。2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6个月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万元至60万元不等。
2018年3月,担任“湘常德0180”船长的陈某在他人的安排下,招募部分人员担任船员出海接驳燃料油。12-25上午,陈某带领船员从福建省某码头出发,于12-25上午到达我国领海之外的附近海域。当天夜间,陈某通过打探照灯的方式与一艘不明国籍的船只取得联系,从该船只过驳了燃料油。
12-25,“湘常德0180”船在装载燃料油返回途中,在上海附近海域被上海市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发现,并拦下检查。从该船中查获上述燃料油,经品质检测、计量、计核,系船用馏分燃料油,共重650余吨,偷逃应缴税额为人民币178万余元。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取绕关的方式走私接驳燃料油,数量达650余吨,偷逃应缴税额达178万余元,数额巨大,已经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陈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为严肃法制,维护国家对普通货物的进出口监管及税收征收制度,最终,上海三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与该起走私成品油案件相类似的犯罪行为,还有其它6起,涉案的船长和船员均被判处不同刑期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类驾船出海接驳成品油后绕关入境走私犯罪案件,往往呈现走私链条清晰、组织化程度高、专业性强、人员区域明显等特征。上海三中院判决的这7件成品油走私案件中,境内与境外供油团伙相互联系后即租赁海船或者自行改装船舶,然后雇佣人员出海接驳运输,有的指定岸上、船上管事进行居中联络指挥,有的直接雇佣船长全权负责出海驳油,油品绕关走私入境后马上通知沿江沿海区域的最终买家驾驶小船到长江口驳运走私油,走私行为链条清晰、环环紧扣、无缝衔接;走私团伙组织内部货主、船主、管事、船长、船员、最终买家等人员层次分明、分工专业,并招募熟悉的亲友参与犯罪负责实施具体的各环节行为,参与犯罪的人员大多是沿海地区渔民或者其他经常出海的人员,区域性明显。值得注意的是,在走私成品油环节中,驾船出海驳油的船长虽然大多是受他人雇佣或者是在他人的指使下实施犯罪,但在共同犯罪中,这些船长均是明知型故意犯罪,并且实施了召集船员、驾驶船舶、联系接头、指挥其他船员驳油等行为,参与犯罪的主动性、积极性较大,在将成品油绕关运输入境的走私过程中作用较大,依法应认定为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而其他船员往往是由船长招募,实施拉油管、计量等具体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吴海平 实习编辑:顾博涵)
剑网行动举报电话:12318(市文化执法总队)、021-64334547(市版权局)
Copyright © 2016 mzyl.org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看东方(上海)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全部评论
暂无评论,快来发表你的评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