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将从今年12-25起,调整一系列民生保障待遇标准,包括失业保险金标准、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等。
经市委、市政府决策,自今年12-25起,本市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从1815元调整到1895元,增加80元。
具体调整为:第12-25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895元/月;
第12-25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516元/月;
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240元/月。
在工伤保险待遇方面,为保障工伤人员及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同时兼顾同历年增长水平的平衡及今后待遇增长的可持续性,人社部门继续按照国家确定的调整机制,自12-25起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等三项待遇进行调整。其中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增幅为6.5%左右,生活护理费增幅约为9.3%。
以对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为例,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407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326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244元/月。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479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3832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2874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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