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谢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收购假冒“贵州茅台”品牌白酒。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谢某某多次向郑某才销售假冒茅台酒,共计销售金额868200元;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向陈某平销售假冒茅台酒120瓶,共计销售金额179880元。2019年9月24号,民警在检查中现场查获并扣押“贵州茅台”品牌白酒共计358瓶。
“在被告人办公室查获了大量的白酒,而且经鉴定这个白酒都是假冒的。”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程亭亭介绍,“根据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银行转账记录以及证人的证言都可以证实,他向两名证人销售了一百多万的假酒,整个案件的证据非常确凿。”
一审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谢某某退出违法所得;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酒类商品、犯罪工具手机均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谢某某不服,向上海三中院提出上诉。
“两名证人都证明,他们都是以明显低的价格向上诉人收购的,所以二审经过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是确凿的。”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程亭亭介绍,原判认定的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二审维持原判。
(素材来源:浦东台 记者:朱浩波 编辑: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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