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自行车团体标准部分亮点
使用年限最长多少?
尺寸、重量有何要求?
服务运营单位应该怎么做?
使用者身高、年龄有何规定?
热点问答
1、问:共享自行车为什么要强制三年报废?
答:共享自行车以车辆的共用、减少个人车辆的占有率、提高车辆的使用率、用最少的车辆来满足社会需要。因此,共享自行车的使用频率远远大于社会个人拥有的自用自行车。每车每年平均行驶距离是自用自行车的十倍、甚至数十倍。为了保证广大使用者骑行安全,必须对共享自行车的使用年限作出规定。
共享自行车的使用年限规定三年基于两方面考虑:
①实际使用寿命达不到三年的使用要求,这种情况比较普遍,通过制定共享自行车产品标准提高质量要求,按照该标准生产的共享自行车可以满足三年的使用要求;
②三年后依然使用,从已经投入市场运营的共享自行车情况分析,其预期寿命超过三年的共享自行车品种比较少,即使寿命超过三年,其安全隐患也比较突出。
2、问:制定共享自行车三年报废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共享自行车服务规范规定三年的依据是:
(1)提供公共使用的产品都有强制报废使用年限。
(2)参照国内已经运营了多年有桩共享自行车企业的经验所制定。而且有桩共享自行车的服务是可控的,没有固定停车位的共享自行车其随意性较为突出。
(3)普通自行车三包规定自行车中,对车架的保修期限是三年。
(4)共享自行车能超过三年使用的零件只有车架,许多转动、传动和转向部分都是易损件。经过三年高强度使用的车架其金属结构有可能存在内部的损伤,如出现问题往往是突然发生的。再者,共享自行车投入运营也只有一年时间,许多产品已经惨不忍睹,事实无法证明有的车三年后还能够继续使用。
3、问:按照投入车辆总数以不低于5‰的比例配备车辆维保人员的参照依据?
答:共享自行车按照车辆总数不低于5‰的比例配备维保人员,是参照目前运行的有桩共享自行车现场调度、维护、保养、人员的比例在10‰而制定的。比例过高将增加运营单位的运营成本。从目前实际操作的情况来看,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所配备的人员与此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运营单位所配备的人员达到标准要求、并基本可以满足需要,这是保证运行服务的最低要求。
4、问:对用户年龄要求应在12岁以上,是如何考虑的?
答:道路交通法规中明确12岁以下儿童不能单独使用自行车,因此加以规定。随着本市老龄化社会到来,为保证老年人合法权益,对老年人使用共享自行车不进行限制性规定,但还是希望老年人在使用共享自行车中量力而行。
5、问:标准中没有对保险额度的具体数额规定,原因何在?
答:保险额度多少才合适?这需要共享自行车企业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最终确定。目前保险公司还没有针对共享自行车的专项保险险种,保险额度过高或过低都不能发挥保险在共享自行车服务过程中的实际作用,但保险机制是共享自行车发展过程中必要的手段,因此标准中继续保留了对共享自行车运营单位应购买商业保险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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