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4上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杰辉受贿案,对被告人张杰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百万元;对张杰辉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杰辉先后利用担任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鞍山市委书记、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及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获取贷款、项目用地审批以及职务提拔或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特定关系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70782115亿元。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杰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张杰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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