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给一线执法队伍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固化交通大整治实践经验,上海今天正式开始修订《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严惩“买分卖分” 最高可罚2万元
针对实践中交通违法行为“买分卖分”突出的问题,《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增加对违反交通违法记分管理行为的禁止性规定,禁止由他人替代记分,禁止替代他人记分,禁止介绍替代记分。
违反规定由他人替代记分的, 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介绍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严格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明确了车辆登记限制措施,全挂车、三轮汽车、轻便三轮摩托车、燃油助动车、燃气助动车不予办理各类登记。
加强非机动车源头管理,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因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作进一步规范,向本市公安机关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持本市户籍证明或《上海市居住证》等在本市居住、居留的证明。
外环线以内机动车拟禁鸣喇叭
另外,《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通行、让行等管理作了细化和补充规定。
《条例》草案拟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比如: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在本市外环线以内以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区域和路段鸣喇叭。
《条例》草案还细化了让行规定,比如:相对方向行驶的左转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均被放行的,通过路口时非机动车优先通行;行人因无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碍物借用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时,行人优先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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