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神》是首发于“起点中文网”且点击量破千万的著名网络小说,《酒神》小说和衍生产品都拥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原告玄霆公司是“起点中文网”的运营商,也是网络小说《酒神》的著作权人,同时是“酒神”商标的商标权人。
原告发现被告游族公司擅自在自己经营的www.youzu.com网站上,将“大侠传”游戏宣传打着页游版《酒神》的旗号,而且游戏实质内容却与小说完全无关,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自己商标专用权,且被告的“搭便车”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在其官方网站(www.youzu.com)首页顶部通栏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不少于30日,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普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宣传推广公司“大侠传”网游经营活动中,在“360搜索”网站上刻意设置关键词为“酒神”的推广链接,可认为被告在主观上将其选定的上述关键词作为区别、指示其推广的商品来源的目的。被告推广链接的标题为“酒神,页游版酒神《大侠传》 新服开启”,14个字的标题使用了两次“酒神”,明显起强调作用,标示了推广链接的游戏是源于“酒神”,所以属于商标使用。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包括了计算机游戏软件、提供在线游戏等,被告在网游宣传推广中使用“酒神”商标,所以被告在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可以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
“起点中文网”和“360搜索”网站的都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网络小说在内容传播、相关公众知悉程度、商誉评价与积累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等因素,可以认定涉案小说《酒神》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属于知名商品。“酒神”名称是涉案小说与其他同类商品所区别的主要标志,所以法院认为“酒神”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属于知名商品涉案小说的特有名称。
目前,将知名小说改编为网络游戏,已成为网络游戏经营者的一种主要经营模式。知名小说改编为网络游戏,显然可以充分利用知名小说庞大的读者群,被告在“360搜索”网站上刻意设置关键词为“酒神”的推广链接并以“酒神,页游版酒神《大侠传》 新服开启”的陈述吸引关注涉案小说的相关公众,足以使浏览的网民产生涉案推广链接的游戏系来源于玄霆公司或由玄霆公司授权,涉案推广链接的游戏经营者与玄霆公司之间有一定的关联关系,涉案推广链接的游戏内容系改编自知名商品涉案小说《酒神》内容的混淆和误认。被告的上述行为属于刻意攀附涉案小说《酒神》知名商品的商誉,利用了原属于玄霆公司的竞争优势,是所谓的“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误导了浏览的网民,也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所以应当消除影响。因被告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所以可在其网站上刊文以消除影响,具体方式、范围及时间法院将酌情予以确定。被告通过其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了游戏商品的用户从而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最终,普陀法院判决被告在www.youzu.com网站的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以消除其对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须连续保留三十日;被告赔偿原告4万元。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吴海平 实习编辑:陈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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