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装电梯是许多居民翘首以盼的事,但闵行某小区一栋楼底层和高层的业主,却因加装电梯爆发了矛盾。虽然事先已经通过了表决,走完了审批程序,但是在施工单位进场勘探时,底楼业主和小区其他反对加梯的住户却出面阻挠,最终造成工程无法推进。协调不成,邻里之间走上了对簿公堂的道路。
2021年4月,涉案单元楼对楼内加装电梯进行意愿征询,1至5楼为一梯两户,顶楼为一梯三户。13户业主中,楼上11户业主同意,一楼2户业主反对加梯。
底楼业主反对的理由包括,加装电梯可能会对楼宇安全造成影响。而且,该楼栋高层住户多为年轻人,加梯需求不大。另外,底楼也认为加梯后,会让他们的房子价值遭受损失。
加装电梯属于《民法典》第278条规定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同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涉案单元楼同意加装电梯的人数已经达到合法比例,即使底楼业主反对,该楼的加装电梯事宜仍按照流程推进了,相关单位也对加装电梯进行了审核公示。
然而,就在勘探公司进驻小区作业当天,涉案单元楼的底楼业主及闻讯而来的小区其他反对加装电梯的业主,在现场表达了反对意见。相关勘探作业被迫中止,整栋楼加装电梯的进程也就此搁置。
三楼以上业主遂集体向法院提起相邻权纠纷诉讼,要求底楼两户业主排除妨害,并赔偿停工损失。
经审理,闵行法院查明,涉案单元楼同意加装电梯户数符合法定比例。法院认为,电梯安装或许会给底楼住户的生活造成一定影响,但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底楼住户应当给予其他业主安装电梯的便利并接受一定的限制。因此,判令底楼业主停止对加装电梯工程的阻挠行为,同时驳回了赔偿请求。
闵行法院法官阮广斌介绍:“《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相邻的业主需要进行修缮建筑,必须要通过你使用的土地或建筑的时候,你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本案一审宣判后,底楼业主和其他楼层业主均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日前,该楼的电梯加装工程已重新开启,底楼业主也接受了法院的最终判决,并对工程给予了最大程度的配合。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曾瑶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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