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生效之前,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主要体现在:(1)在侵害的形态上,仅限于侵权行为,违约行为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2)在被侵害客体上,仅限于人身权益的侵害,对物权的侵害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生效后,按第996条、第1183条第2款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在上述两个方面都有所放开:(1)违约侵害人格权益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侵权所侵害的如果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也可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所谓具有人身意义,通常是指具有重要的纪念意义,比如遗体、骨灰、遗物、祖坟,与情感、婚姻相关的如定情信物、结婚戒指,又如荣誉证书、勋章等。
至于违约造成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毁损、灭失,法条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按照上述条文的基本精神,也应该允许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李翔 赵祎韫)
剑网行动举报电话:12318(市文化执法总队)、021-64334547(市版权局)
Copyright © 2016 mzyl.org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看东方(上海)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全部评论
暂无评论,快来发表你的评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