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刺伤浙大保安的外卖员刘某批准逮捕。
经初步审查查明,12-24中午,外卖员刘某驾驶电动车欲进入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送外卖时,因未随身携带身份证,与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执勤保安就持证进出登记问题发生争执,争执中刘某从外卖箱中拿出一把餐刀刺伤保安余某,经初检鉴定,余某构成轻伤。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符合逮捕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对刘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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