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儿育女,承欢膝下,一家人其乐融融,这是人们对于延续生命的美好期盼。2014年12月,广西一对夫妇因为不孕,在医院成功培育胚胎。在丈夫不幸离世后,张女士(化名)想取回胚胎,但遭到医院拒绝。为此,张女士将医院告上了法庭。12-24,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宣判了此案。
张女士(化名)与丈夫李先生(化名)于2011年3月登记结婚,因患有不育症,夫妻二人于2014年12月到医院采取“体外授精-胚胎移植”(俗称“试管婴儿”)的方式进行治疗。夫妻二人经医院实施取卵手术,形成优质胚胎6枚。经移植1枚囊胚,张女士获得单胎妊娠。双方签署了《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约定张女士夫妇每年向医院支付费用,医院为张女士夫妇冷冻保存剩余的5枚受精胚胎。2015年9月,张女士足月分娩了1名女婴。2016年10月,张女士的丈夫意外离世。张女士在丈夫父母支持下,到医院申请取回冷冻保存的5枚受精胚胎,被医院以涉及法律和社会伦理问题为由拒绝。对此,张女士一纸诉状把医院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诉请医院将存放的5枚冷冻胚胎交付,从法律上、伦理上、情理上均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决予以支持。法官特别提醒,民法典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原告取回冷冻胚胎后,不得用于胚胎买卖、代孕等违背伦理道德、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素材来源:广西台新闻中心 编辑:祝闻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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