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今年50岁,崇明人,初中学历。2012年10月,犯罪嫌疑人通过朋友李某结识被害人张某,张某系一名智力低下及无性防范能力人士。没想到,这名嫌疑人竟然对手无缚鸡之力的张某心生歹念。
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介绍,犯罪嫌疑人在街头散发小广告的时候认识了李某以及被害人张某,嫌疑人从两人的言谈举止发现,张某是一名智障人士,于是就心生歹念,有了性侵犯张某的想法。
3人认识了之后,就一直保持着朋友之间的联系。2015年2月至6月,嫌疑人通过李某联系到张某,在明知张某生理缺陷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在KTV、茶庄等场所内强行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在侵犯过程中,张某多次反抗均未成功。且每次性侵过程中,李某均在现场望风。
经查,嫌疑人通过中间人李某将被害人张某带到人少偏僻的地方,实施了3次性侵犯。 目前,这名嫌疑人因涉嫌强奸罪,已被公安控制。而李某因在本案中帮助嫌疑人犯罪,目前也已被刑事拘留。
检察官介绍:按照我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违背妇女意志,强制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就构成强奸罪。在本案中,有一点情况比较特殊,就是犯罪对象是一名女性,智障人士。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有关精神,凡是与智障人士发生性关系的,不管智障人士是否同意,都要认定为强奸罪。只要犯罪嫌疑人能够认识到犯罪对象是一名智障人士,那么,在主观上就可以认定为他有强奸的故意。再加上他实施了强奸的行为。因此,从主客观性一致的原则,来认定他涉嫌强奸罪。
而李某在本案中的行为是一种帮助的行为。因此,她和嫌疑人是一种共同犯罪。她应该被认定为帮助犯。目前公安机关已将倪某刑事拘留,等待她的必然是法律的严惩。
司法机关提醒:该起案件中的被害人是一名智障人士,智障人士由于生理缺陷,无法对犯罪分子的行为作出反抗。在此要提醒智障人士的家属一定要保护好他们,以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司法机关提醒被害人的家属,一定要加强对智障人士的保护。尤其是女性智障人士。尽量能够处于监护人的掌控之中。跟智障人士熟悉的人,绝不能不要利用他们,把他们当做挣钱的工具,为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编辑:施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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