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意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根据《反分裂国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总体要求、定罪量刑标准和程序规范等作出具体规定,为依法严惩“法理台独”、“倚外谋独”、“以武谋独”等分裂行径提供明确指引。
《意见》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坚决捍卫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最高法介绍,《意见》明确了对“台独”顽固分子从严惩处、严格追责。《意见》规定,多次参与“台独”分裂组织分裂活动的,在“台独”分裂组织中起骨干作用或者积极协助首要分子实施组织、领导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分裂国家罪的“积极参加”,依法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应当认定为“罪行重大”,依法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编辑: | 丁桃 |
责编: | 张艳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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