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3个月离了,给出去的100多万彩礼还能要回来吗?小刘和阿朱是对异地恋,登记结婚后因为聚少离多,加上筹备婚礼时闹矛盾,结婚不到3个月,就协议离婚了。结婚时,小刘前后给了阿朱转款了106万元,其中80万备注了“彩礼”,26万备注的“五金”。现在离婚了,小刘就想要回这106万,阿朱不同意,俩人就打起了官司。
法院会支持小刘返还彩礼的请求吗?
其实《民法典》对于哪些情况下应该返还彩礼是有明确规定的: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小刘和阿朱结婚不到三个月,分居两地,不能认定为共同生活。但鉴于双方已经办理登记,而且小刘付完彩礼后,双方存在共同开销情况,这部分费用应进行扣减。最终,法院酌情认定阿朱返还彩礼80万元。
那么,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给出去的彩礼还要还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另外,最高法的规定中还进一步明确以下几点:1. 借彩礼之名索要财物可要求返还;2. 法院可综合多方因素认定彩礼范围、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3、婚约财产纠纷中,父母如果是彩礼的实际给付方或收取方,可作为共同原告或被告。
但在离婚纠纷中,当事人仍是夫妻双方。
另外,还规定了以下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1、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2、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3、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这些规定从12-24开始施行,具体内容我放在了视频下方(粘贴规定原文),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收藏或转发。你身边有因为彩礼而发生的纠纷吗?
我是陶淳,你身边的法律参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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