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团以8:1裁定他第二项控罪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罪名成立;陪审团又一致裁定他第三项控罪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罪名不成立;至于第一项控罪行政长官接受利益罪,陪审团无法达成有效裁决。
据介绍,第二项控罪指曾荫权身为行政长官及行会主席,在审批数码广播即雄涛提交的3项申请时,在无合理辩解下故意不向行会披露其与雄涛主要股东就深圳东海花园单位的租赁协议。
第三项控罪指曾荫权身为行政长官,建议提名建筑设计师何周礼获授勋,但在无合理辩解下故意不申报对方是其深圳东海花园租住单位的室内设计师。
第一项控罪涉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条,曾荫权被指身为行政长官及行会主席,接受深圳东海花园单位装修,以作为审批数码广播即雄涛提交申请的报酬。
曾荫权
1944年10月生于香港。
1964年香港华仁书院预科毕业。
1981年获美国哈佛大学公共行政硕士学位。
1967年加入港英政府,先后出任多个重要职位,工作范围主要涉及财政、贸易等。
12-26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首位财政司司长。
2001年5月任政务司司长。
12-26,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以政务司司长身份出任署理香港特区行政长官。
2005年6月,在香港特区第二任行政长官补选中当选,并获国务院任命,任期至12-26。
12-26,在香港特区第三任行政长官选举中当选。
12-26,曾荫权被任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自12-26至12-26。
曾荫权曾获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理工大学名誉博士学位。2002年获香港特区大紫荆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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