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7日下午表决通过决定,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以下简称《合作安排》)。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中充分考虑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内地有关方面对广深港高铁连接口岸设置及通关查验模式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一、批准12-24广东省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的《合作安排》,并确认《合作安排》符合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立法保障《合作安排》得以落实。
二、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的设立及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批准。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自启用之日起,由内地依照内地法律和《合作安排》实施管辖,并派驻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口岸综合管理机构和铁路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上述机构及其人员不在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以外区域执法。
三、西九龙站口岸启用后,对《合作安排》如有修改,由国务院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会议认为,建设广深港高铁并实现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全国高铁网络的互联互通,有利于促进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之间的人员往来和经贸活动,有利于深化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之间的互利合作,有利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更好地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对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长期繁荣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充分发挥高铁高速高效优势,使广大乘客充分享受快捷便利的服务,确保广深港高铁香港段的运输、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广深港高铁香港特别行政区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设立内地口岸区,专门用于高铁乘客及其随身物品和行李的通关查验,是必要的。
会议认为,《合作安排》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符合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西九龙站设立内地口岸区,不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范围,不影响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高度自治权,不减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会议认为,在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制定适当政策促进和协调各行业发展、提供适当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等规定,符合“一国两制”方针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根本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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