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高铁“霸座”事件层出不穷,屡登网络热搜。
针对一些旅客“买短乘长”、“霸座”、“霸铺”等行为,《民法典》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行为予以了规范,有利于增加霸座者的违法成本,也为承运人处理霸座行为、拒绝运输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民法典》第815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民法典》第819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霸座”不仅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在乘客购票成功的那一刻起,乘客与承运人之间的客运合同就已经生效,“对号入座”是乘客应履行的合同义务,霸座者不按约定乘坐,即违反了合同约定,承运人有权以“违约”追究霸座人责任。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李翔 赵祎韫 编辑:小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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