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5上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执行董事赵景文受贿、贪污一案,对被告人赵景文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三百二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4年,被告人赵景文先后利用担任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执行董事,兼中信生态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收购、工程承揽、工作调动、职务晋升等方面为请托人提供帮助,伙同他人或者单独非法收受人民币1.91亿余元,其中9375万元未取得,其个人获取和应分得2049万元,实际占有549万元;2007年至2013年,赵景文先后利用担任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执行董事,兼中信旅游有限公司董事长、中信红河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公款后以伪造工程合同、使用虚假票据等方式平账,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104万余元。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景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鉴于赵景文在共同受贿犯罪中的主动性和主观恶性尚不突出,实际取得贿款数额较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和部分受贿事实,其贪污犯罪系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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