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7,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诉人辛海平故意杀人一案,裁定驳回辛海平上诉,维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上诉人辛海平因怀疑在乘坐西安市302路公交车时被人恶意扎针,遂产生对302路公交车报复泄愤的恶念。同年12-27下午3时38分许,辛海平携带剔骨刀乘上302路公交车。当车行驶至红光路西凹里村村口的铁路闸口时,辛海平持剔骨刀对车上人员进行砍杀,车内人员纷纷从门窗逃离。辛海平持续对从公交车上逃离乘客及过往群众进行砍杀。辛海平先后砍杀群众11人,致4人死亡,7人轻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辛海平为发泄私愤,持刀砍杀公交车上无辜乘客及沿途过路群众,致4人死亡,7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辛海平故意杀人犯罪,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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