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开庭审理期间,原告张某向法庭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要求被告李某将房产过户到他名下。从这些证据来看,双方是存在一个房屋买卖的关系,这个合同关系也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被告李某并没有到庭。到了庭审快要结束的时候,被告李某及时出庭。
被告李某向法庭说出了,他们之间存在的是借贷关系。出示了进行聊天微信转帐,打款利息,这样的一些证据。对此原告矢口否认,并且又提出了一套新的说辞。
法官:没有借贷,就是一个买卖?
原告:嗯。
法官:没有?
原告:嗯,就是买卖。让我再给他借5万块钱,我给他借了。我们是另外一笔 这个钱是利息。
对此,被告大呼冤枉。表示并没有第二次向张某借钱。但是相关证据却不在身边。法庭决定,择日进行第二次庭审。
在第二次开庭过程中,被告李某出示了从第一年他们认识,2014年所有的聊天记录,同时提供了向原告张某打款14000余元的利息相关的凭证。
原来,在2014年,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因为购买二手房认识。李某后因个人原因急需用钱,向张某借款。这时候,张某就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
张某说,你必须要给我一定的抵押担保。李某没有办法,就和他签定了一个合同,这个合同上明确写的是房屋买卖合同。这5万块钱就约定成为了房屋交易的订金,在收取订金以后也约定,之后进行房屋过户的时候,才将剩余的款项28万元,一并打给李某。
银行对被告李某的房产评估价格为60多万元,而张某却以30多万元的价格要求李某转让房产。远远低于市场价。法院最终认定,房屋买卖合同不是双方真实意愿表示,合同不成立。
法院通过所有的证据,认定原被告双方是存在借款5万元的事实,双方是民间借贷关系。最终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握手言和了。
(视频来源:新疆经济 编辑:王珏)
剑网行动举报电话:12318(市文化执法总队)、021-64334547(市版权局)
Copyright © 2016 mzyl.org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看东方(上海)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全部评论
暂无评论,快来发表你的评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