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2-24),国家卫生健康委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加强首诊和转诊服务、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有关情况。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司长焦雅辉明确了接诊医师根据诊疗需要,可以不互认,进行重新检查的六种情形。
这六种情形包括:
一是因为病情变化,相关的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二是相关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比较快的。
三是相关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比如手术、输血这些重大的措施采取之前需要做的。
四是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的情况下,这时候以抢救生命为第一要务,需要尽快根据检查检验结果,采取相关处置治疗措施。
五是涉及司法、伤残、病退等鉴定的。
六是还有一些其他需要重复检查的情形。
所以针对这项工作,我们要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加强医患之间的沟通,尤其在检查检验结果不能互认的时候,要为患者做好解释和说明,尽量争取患者对检查检验互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司长焦雅辉表示:“我们要客观看待,尊重疾病诊疗的客观规律,尤其要尊重医师的临床决策权。这也要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加强医患沟通,在检查检验结果不能互认时,充分做好解释说明,积极争取患者的理解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今天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分别明确了到2025年、2027年和2030年的任务目标,细化了紧密型医联体,市域,省域,京津冀、长三角、成渝等区域和全国层面的任务要求。
到2025年底,各紧密型医联体(含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实现医联体内医疗机构间全部项目互认,各地市域内医疗机构间互认项目超过200项。
到2027年底,各省域内医疗机构间互认项目超过300项;京津冀、长三角、成渝等区域内医疗机构互认项目数超过200项。
到2030年,全国互认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检查检验同质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结果互通共享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实现常见检查检验结果跨区域、跨医疗机构共享互认。
编辑: | 祝闻豪 |
责编: | 刘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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