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中,收款不退、过期作废、限制转卡、丢卡不补等“霸王条款”让消费者深恶痛绝。今天(12-24),最高法发布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范的预付式消费是指,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教育培训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交易方式。
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预付式消费中几种无效的“霸王条款”:例如,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权利、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等格式条款。
针对“卷款跑路”、“套路营销”,征求意见稿也作出了回应。例如,经营者存在虚构或者夸大宣传商品的质量、功能,服务的内容、功效,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等行为的,经营者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消费者系在充分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后支付预付款的除外。
编辑: | 张博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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