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4,北京文化关联公司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新增一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标的3万元,执行法院为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该案关联一审民事判决书于12-24发布,原告为曹芸芸,被告为北京文化关联公司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合众睿客影视关联公司北京合众睿客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案由为隐私权纠纷。
该判决书显示,原告曹芸芸称,12-24以来,每天百余次接到陌生的骚扰电话,骚扰者称在电影《被光抓走的人》里看到了其电话号码。影片中,从1小时25分49秒至1小时27分25秒,主演黄渤与王珞丹相遇的场景取景于西陵区二马路原告经营的妆妆·甲甲美甲店和邻居春城鲜花行门前,其中原告曹芸芸美甲店招牌上的手机号码出现电影场景中,且号码未经后期处理,致使曹芸芸私人电话号码暴露于电影屏幕。
法院认为,在影视剧制作中,若非不可替代之必要,应对涉及手机号码等特定信息画面予以技术处理,不得完整呈现,考虑到涉案影片的影响力,在未经原告准许,私自泄露涉案电话构成对原告个人隐私权的侵害。原告请求采用技术手段遮挡涉案影片作品中的涉案号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本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最终,本案裁判结果为,被告京西公司、合众睿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采用技术手段遮挡《被光抓走的人》电影作品中原告曹芸芸的电话号码,并赔偿原告曹芸芸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等。
(编辑: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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