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5上午,陈庭从贵阳市检察院拿到《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他因与贵阳市南明公安分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贵阳市中级法院的行政判决,向贵阳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贵州省检察院抗诉,但终未获后者支持。
贵州省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12-25晚,浙江东阳籍青年陈庭离开在贵阳的家去会见一名刚认识的网友,却遭遇贵阳市花果园派出所民警控制而带往当地派出所。经询问,他被认定存在吸毒行为,尿检结果呈阳性,警方对其行政拘留五天。
不过,陈庭坚称自己没有吸毒,是派出所民警故意设圈套,钓鱼执法,采取恐吓、虚构笔录、虚构检材等方式迫使他“认罪”,完全是蓄意陷害。事发后11天,陈庭自证清白,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他的毛发进行检验。结果显示,陈庭头发中未检出氯胺酮、吗啡类及苯丙胺类毒品。
2017年10月,陈庭将贵阳市南明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自此,双方陷入诉讼拉锯战,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他的诉请没有得到任何一家法院的支持,他愤而向检察院提起抗诉。今年12-25,陈庭接到贵阳市人民检察院通知,该院经审查于同日提请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参考链接:12-25《吸毒案"罗生门":当事人喊冤,警方称尿液瓶遗失》
贵州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此案不符合监督条件。
贵州省检察院表示,本案公安机关根据《尿液现场检测报告》《询问笔录》认定陈庭吸食毒品的事实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且陈庭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明确表示“不提出任何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对于《尿液现场检测报告》,贵州省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在检测过程中依法向陈庭制作和送达了《尿液提取笔录》《吸毒检测尿液样本采集登记表》,并对抽样提取的尿液和尿液检测结果进行了拍照,这些文书材料均有陈庭本人签字予以确认,足以认定作为认定陈庭吸毒的主要证据《尿液现场检测报告》制作程序合法和内容真实。
关于陈庭反映吸毒尿液样本采集登记表中采集人签名涂改的问题,贵州省检察院认为,由于陈庭已自行指认尿样,该瑕疵不足以否定尿样真实性。同时,根据《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检测人是否申请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陈庭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因此,公安局机关根据《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贵州省检察院表示,陈庭提出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刑讯逼供,恐吓、威胁,致使其作出虚假陈述,但无相关证据证实。陈庭作为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尿液提取笔录》《吸毒检测尿液样本采集登记表》《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等文书上的签名均是由本人书写认可,对该行为的后果理应有充分认识。
对于陈庭反映尿样A、B瓶丢失的问题,贵州省检察院认为,根据《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十一条及第十四条规定,尿样A、B瓶保留系用于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但陈庭并未在时限内申请实验室检测,可视为他认可该《尿样现场检测报告》,尿样事后丢失并不影响当时公安机关根据《尿样现场检测报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南明公安分局对A、B瓶遗失的《情况说明》
陈庭吸毒案出现了两份截然相反的鉴定报告。对此,贵州省检察院表示,陈庭放弃法定的复检程序后自行委托所作司法鉴定,不足以否定《现场检测报告书》。
贵州省检察院出具的理由为:
首先,根据公安机关《现场检测报告书》已明确告知,“如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被告知检测结果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十条、十三条也分别规定了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这些程序作为法定救济程序已足以在最大限度内保障相对人权益,陈庭在已被告知可以申请实验室检测的情况下,自行放弃法定程序内的救济权利,可视为对现场检测结论的认可。同时,陈庭无证据证明《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存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者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应予重新鉴定的情形。因此,生效判决不予采纳陈庭要求再次鉴定的主张并无不当。
其次,普通司法鉴定不具备公安机关所作涉毒认定效力,陈庭未经法院和公安机关自行委托所作的普通司法鉴定,只能就所提供鉴定的样品是否含有毒品成分形成结论,不能认定样品提供者是否吸毒。且陈庭在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时,《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尚未实施,无法认定陈庭自行委托就其毛发所作司法鉴定的程序及标准是否符合该《规范》规定,不足以形成陈庭未吸毒的结论。生效判决对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不予认定并无不当。
陈庭坚称自己没有吸毒,是派出所民警蓄意陷害。
陈庭告诉看看新闻Knews记者,他对贵州省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表示失望,他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我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还我一个公道,给中国法律划下一条底线。不能让莫须有的罪名,在中华大地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
(看看新闻Knews记者:邓全伦 编辑:小真)
剑网行动举报电话:12318(市文化执法总队)、021-64334547(市版权局)
Copyright © 2016 mzyl.org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看东方(上海)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全部评论
暂无评论,快来发表你的评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