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6,黄洋父母向徐汇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将复旦大学、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吕某某及天津市化学试剂研究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四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且四被告向原告连带赔偿。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原告认为,超声评估项目系复旦大学申报的国家自然基金项目,项目所需大鼠实验涉及使用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复旦大学、该项目负责人丁某及参 与该实验的师生,理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从采购、收发、使用、储存、保管等环节加强对二甲基亚硝胺的管理,严格执行“三双制度”即双人 收发、双人保管、双人领用。但吕某某、林森浩及其他师生在使用二甲基亚硝胺实施大鼠实验时,未执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给林森浩窃取二甲基亚硝胺大开方便 之门,最终酿成惨剧。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复旦大学因对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疏于管理,故应对黄洋之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超声评估项目由中山医院具体实施,整个大鼠实验均有中山医院相关人员参与,实验所剩二甲基亚硝胺长期置于中山医院实验室,且一直处于无人管理的真空地带。中山医院因对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疏于管理,故应对黄洋之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吕某某作为二甲基亚硝胺的直接购买人及使用人,擅自购买、随意放置剧毒化学品,亦应对黄洋之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天津化学试剂研究所在未审查验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即向吕某某出售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且未登记吕某某的身份证等信息及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用途,导致二甲基亚硝胺处于失控状态,也应对黄洋之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们追责的目的是希望他们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不要再有第二个投毒事件发生。”黄洋的父亲黄国强表示。
2013年4月,复旦大学医学院发生一起投毒案件,致在校研究生黄洋死亡,经侦查确认投毒者系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森浩。12-26,上 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林森浩提出上诉。12-26,上海市高级人民 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2-26,林森浩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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