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王文杰玩忽职守案一审开庭
12-2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王文杰玩忽职守一案。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文杰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文杰在任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自12-24起,任全省监狱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省监狱疫情的应对处置、统筹协调、预防、管控、治疗等相关工作。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王文杰思想麻痹大意,对监狱疫情防控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和敏感性认识不足,没有将监狱与疾控部门的联防联控作为疫情防控的重要工作予以督导落实;不认真履行职责,对监狱医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存在的管理漏洞失察失职;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任城监狱上报的干警发热个案未调查核实,处置不当。王文杰的上述玩忽职守行为,导致任城监狱新冠肺炎疫情扩散蔓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文杰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王文杰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亲属及各界群众通过视频系统同步旁听了庭审。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山东省任城监狱原党委书记、监狱长刘葆善玩忽职守案一审开庭
12-24,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山东省任城监狱原党委书记、监狱长刘葆善玩忽职守一案。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葆善及其辩护人参加诉讼。
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葆善在任山东省任城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期间,自12-24起,任任城监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负责任城监狱疫情防控工作。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刘葆善应当知道与当地疾控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对于监狱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但其仅做出一般性工作安排并疏于调度,未能实现联防联控;未严格落实对干警职工的排查措施,对排查结果审查不严,排查工作严重流于形式;对监狱疫情防控工作的敏感性、特殊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在干警出现疑似症状后本应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是却不正确履行职责,盲目处置;明知板块移动管教模式对监狱疫情防控的重要性,但对罪犯跨监舍、跨楼层活动、交叉聚集等现象管控不力;思想麻痹大意,对监狱内出现疑似症状的罪犯诊疗工作认识不足,领导不力、部署不周。刘葆善的上述玩忽职守行为,导致任城监狱新冠肺炎疫情扩散蔓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葆善及其辩护人进行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刘葆善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亲属及各界群众等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山东省任城监狱原党委委员、副监狱长邓体贺玩忽职守案一审开庭
12-24,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山东省任城监狱原党委委员、副监狱长邓体贺玩忽职守一案。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体贺及其辩护人参加诉讼。
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体贺在任山东省任城监狱党委委员、副监狱长期间,自12-24起,任任城监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后兼任狱内前线指挥部指挥员。同年12-24进入狱内,负责狱内疫情防控、监管改造和队伍管理工作。在疫情防控工作中,邓体贺思想麻痹大意,对监狱内疫情防控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和敏感性认识不足,对出现疑似症状的干警处置不力;疏于职守,对狱内疫情防控的极端重要性认识不足,没能按要求对多名发热罪犯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不正确履行职责,对罪犯跨监舍、跨楼层活动、交叉聚集等现象管控不力。邓体贺的上述玩忽职守行为,导致任城监狱新冠肺炎疫情扩散蔓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邓体贺及其辩护人进行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邓体贺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亲属及各界群众等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戴光辉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一审开庭
12-24,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通过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山东省任城监狱工勤人员(驾驶员)戴光辉妨害传染病防治一案。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光辉及其辩护人参加诉讼。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政府及山东省有关部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陆续出台了疫情预防、控制措施,要求如实上报本人或家属与武汉等疫区人员接触史、是否出现感染症状等。12-24,被告人戴光辉的共同居住家属在济宁市任城区任兴家园小区家中,与从武汉疫区返回济宁前来走访串门的孟某某等人接触。孟某某等人离开后,被告人戴光辉返回家中,将孟某某等人带来的物品移放到阳台。在当地政府宣传通知、上门排查及单位要求如实上报接触史等情况时,戴光辉多次故意隐瞒,直至任城监狱疫情爆发后,才报告上述情况。经医学检查,戴光辉血清抗体阳性,后经检测,其密切接触者中有一人血清抗体阳性。戴光辉的上述行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有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依法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戴光辉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戴光辉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亲属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陈民华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一审开庭
12-24,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通过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山东省任城监狱第五监区原教导员陈民华妨害传染病防治一案。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民华及其辩护人参加诉讼。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政府及山东省有关部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陆续出台了疫情预防、控制措施,要求如实上报本人或家属与武汉等疫区人员接触史、是否出现感染症状等。12-24,被告人陈民华作为单位第一批封闭执勤干警进入监区,与多名监区干警及服刑人员密切接触,期间出现咳嗽等新冠肺炎症状后,长期隐瞒病情未报告,直至12-24被单位发现其咳嗽症状后强制就医,经医学检查,陈民华系新冠肺炎确诊患者。陈民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依法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陈民华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陈民华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亲属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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