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6,西安未央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温某、辛某组织卖淫及被告人郭某协助组织卖淫案进行不公开审理,当庭宣判。
2017年9月,温某、辛某在西安市未央区东杨善村租用民房作为组织卖淫活动场所,由李某和王某(二人因犯强迫卖淫罪已被判处刑罚)等人物色卖淫女,温某、辛某组织张某等三人(均因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刑罚)等社会闲散人员望风及接送卖淫人员,温某、辛某从中获利并给以上人员发放报酬,30岁的女子郭某协助二人对卖淫女及嫖资进行管理,形成以温某、辛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
同年12-26下午,李某、王某前往彬县,通过袁某(案发时14周岁)将其朋友吕某(案发时12周岁)约至彬县某宾馆并阻止其离开。
12-26,李某、王某和袁某将吕某带至温某、辛某经营的卖淫场所。李某、王某通过劝说和恐吓等方式,强迫吕某在此卖淫30余次。期间,温某、辛某安排张某等三人为卖淫窝点望风、负责接送看管吕某及其他多名卖淫女。
12-26,吕某的家属以需要“服务”为由,通过交友软件联系到张某,并约到丰庆公园附近一家酒店见面。张某在送吕某前往酒店时被吕某的亲友控制并报警。12-26,辛某、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12-26,温某被抓获归案。
据了解,该卖淫场所取名为“红房子”,组织的卖淫女至少有5人,包括吕某等至少两名未成年人。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辛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招募、雇佣等手段,管理他人卖淫,且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已构成组织卖淫罪。
被告人郭某负责协助管理卖淫女和收取嫖资,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温某、辛某组织未成年人卖淫,依法应从重处罚。温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犯本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
28日,未央法院一审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温某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辛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2年6月,并处罚金1万元。
(来源:陕西都市青春频道 编辑:陈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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