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家住南宁市友爱立交桥附近,今年3月,他花了1800元从朋友的养殖场里购买了一只狐狸,并把它养在家里,当成宠物一样精心照料。然而最近,狐狸却突然丢了。
当事人周先生:“我当天下班回家发现的,因为平时下班回来它都会迎接我,我见很安静又看到窗口破了一个洞,我就知道它溜出去了。”
周先生猜测,小狐狸或许是溜出去玩了,急忙发了微博寻找。幸运的是,第二天,就有一位姓黄的男士与周先生取得了联系,说狐狸被他和朋友四个人一起捡到了。周先生加了对方的微信,确认这位黄先生所说属实,双方于是开始商量怎么归还狐狸。
当事人周先生:“他说叫我意思意思,我问他大概给多少,我也是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他说没关系你随便给,我也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说100元够没,最多给100,他也没什么问题,我们就定了归还的时间地点。”
然而,当周先生按照约定的时间去到约定的地点时,黄先生却没有出现。
当事人周先生:“他突然打电话过来问我这100块是现金还是转账,我说是现金,之后他就开始说是不是每个人都要给100元,我说不是,当时说好了最多给100元。他就一直纠缠这个事情一定要我给400元。”
无奈之下,周先生选择了报警。在警方的介入下,一开始,黄先生的电话还能打通,并答应放弃高额“感谢费”将狐狸还回去,但到了最后,黄先生的电话却无法接听了。
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该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交送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
(来源:广西新闻 实习编辑: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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