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12-24)起施行。12-24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办法从食盐产、销、运等环节、食盐定价机制等方面对食盐专营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完善,进一步推进了盐业体制改革。
办法对食盐专营制度的具体内容作了完善,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坚持和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制度。按照《方案》关于坚持食盐专营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的规定,明确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
二是取消食盐产、运、销等环节的计划管理。删去了原办法关于食盐生产、批发、分配调拨、运输等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以及核发食盐准运证的规定。
三是取消食盐产销隔离、区域限制制度。根据《方案》关于食盐流通的规定,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
四是改革食盐定价机制。根据《方案》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的要求,删去国家规定食盐价格的规定,明确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日常监测,当食盐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者其他应急措施。
长期以来,在我国,盐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此前一直受到严格的价格管制和经营限制。由于市场区域分割,产销矛盾突出,容易在局部地区出现结构性供需失衡。
也正因为此,盐业改革的呼声不断,前后历经十多年,终于在去年底破冰。改革方案的重点是在坚持专营体制的基础上,实行产销见面,鼓励生产和批发企业兼并重组,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销集团,同时,取消跨界销售限制,促进公平竞争,以形成统一规范的盐业市场。
长期关注盐业改革的上海彭旨律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邹佳莱告诉记者,这次有几个方面的变化比较值得关注,比如确定了信用制度及信用责任主体到人的制度;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这些制度均有利于保障食盐质量安全。
而邹佳莱认为,12-24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这意味着《盐业管理条例》中授权省级政府制定实施办法的规定同时废止,对防止地方保护行为影响较大。
事实上,自盐改政策正式实施以来,一方面,不少盐企反应跨省经营时常会遭遇“行政壁垒”,被当地盐业局无端查扣,另一方面,当地盐务局却称是“盐企不规范经营”。改革往往意味着利益的重新分配,外地盐一旦进入本地市场,就等于已经动了本地盐业公司独食多年的“奶酪”。业内人士认为,政企不分才是盐企跨省业务拓展遭困的真实原因。
目前,我国多地盐务管理部门与当地盐业公司正在加紧政企分离的步伐。山东、贵州、山西、江苏等地均已完成相关职能的移交。
(看看新闻Knews记者:鱼莎莎 编辑:陈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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