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的专项斗争,不只为“扫一时”,更要通过法治方式塑造环境、建立机制,实现“扫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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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是社会毒瘤。一段时间以来,某些地方、某些领域出现了大大小小黑恶现象。从采用暴力、冷暴力等非法手段强买强卖、破坏生产经营秩序,到操纵基层选举、侵入基层政权、出现“村霸”“恶霸”,再到“套路贷”“敲墙党”等侵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这些黑恶势力的老形式或新变种,无不冲击着正常的经济社会运转秩序,置人民群众于惶恐之中,更破坏着一个地方的法治环境、损害着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甚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念。
“法者,治之端也。”经济社会的健康运转、公平正义的实现,基于法治,也成于法治。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对黑恶势力予以严惩,是修复秩序失范、重建法治信心的迫切要求,也是确保基层政权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社会正常运转的必由之路。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全力推进这项工作,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和紧迫性。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进行的法治行动。以法治为框架、以法律为准绳,对黑恶势力进行依法严惩,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与具体体现,也是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胜利的制胜法宝。一年多来,各级政法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法治框架内有序进行,正确把握了“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间的关系,切实把好了每一起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通过法治的方式,一些震动全国的大案要案和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黑小恶”得到了严查严惩,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也被依法处理。这种动真碰硬的举措,不仅净化了社风、政风,更在深层次中捍卫了法治尊严、彰显了法治权威、强化了法治信念、凝聚了法治共识。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新一轮的扫黑除恶斗争,遇到了不少新动向、新情况、新问题,如恶势力和“软暴力”违法犯罪认定,依法打击“套路贷”、处置黑恶势力财产等。中央明确提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确保每一起案件都成为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这一要求,紧扣时代特征、顺应人民期待,对政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也提出了更高的期望。
今年4月,最高法、最高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4个意见,就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明确了涉黑涉恶问题的具体表现,统一了认定标准;上海出台《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在全国率先就“套路贷”案件的执法办案标准进行统一,依法打击“套路贷”的模式还在全国推广,也诠释了法治层面的与时俱进。
船到中流浪更急,人到半山路更陡。要把每一个案件办成“铁案”,意味着不能因循守旧、循规蹈矩,而是要以发展、辩证的眼光看问题,并善用法治的方式解决问题。可以看到,各级政法机关始终坚持法治思维,注重发挥法治对专项斗争的保障和引领作用,用法治手段解决扫黑除恶面临的症结和难点,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稳步前行。接下来的专项斗争要继续实现新突破、取得新胜利,也必须始终坚定不移地行进在法治轨道上,务求行稳致远。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绝不是“一阵风”。三年的专项斗争,不只为“扫一时”,更要通过法治方式塑造环境、建立机制,实现“扫一世”。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除了坚决向黑恶势力宣战,并确保专项斗争不打折、不走样、不变形,还要通过法治化的路径,积极探索制度性、长效性、根本性的方式,追根溯源,由表及里,实现对涉黑涉恶问题的常态化、机制化预防和治理。对已出现的依法严惩,对将发生的制止于萌芽,对未发生的做到防患于未然,这样开展的扫黑除恶行动,必将成为彰显法治权威、实现公平正义、提升依法治国能力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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