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出台意见,要求在2017年底前,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在2017年底前,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
《意见》指出,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实际上,早在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决定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
2015年2月,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指出,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把握不准的就要查一查党纪国法是怎么规定的,还可以请法律专家、法律顾问帮助把把关。
焦点1 外聘专家和律师可担任法律顾问
什么样的人可以担任党政机关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
《意见》明确:党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机关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而外聘的法律顾问需要具备相关条件,其中一条为,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同时,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外聘的法律顾问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等。
“政府法律事务,头绪众多、事务繁杂、涉及面广、时间紧急,新事项层出不穷、老问题盘根错节,其复杂性、专业性、艰难性对社会律师提出了一个又一个新课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认为,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社会律师素质必须过硬,要凭借法律思维、依靠法律方式,使问题迎刃而解。
而对于公职律师,他们是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同样履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焦点2 为重大决策等提供法律意见服务
对于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职责,《意见》共列举了6个方面,其中包括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等。
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作用方面,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明征表示,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在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方面的重要作用,有利于不断革除体制机制弊端,提高制度执行的能力和水平。
在国有企业中,法律顾问则可以对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安徽去年曾在全国率先建立省委法律顾问制度。来自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务等专业领域的五位专家,出任安徽省委法律顾问。
据媒体报道,安徽省委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包括向省委提出地方立法的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参与党委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就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服务等,涉及多个方面。
焦点3 未听律师意见致重大损失当追责
《意见》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意见规定,党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
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为了落实制度建设,意见规定各级党政机关要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纳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目标责任制考核。
对于让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来抓该项工作的实施,李明征认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有助于提高领导干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以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有利于监督和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预防和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 案例
中国证监会13年前已开展试点
记者注意到,在意见发布之前,公职律师已经开展了试点工作。据媒体2014年10月报道,公职律师队伍人数已经达到4585人。早在2002年,司法部就曾发布《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记者了解到,2003年证监会就成为了中央国家机关中公职律师首批试点单位。
昨日,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公职律师刘辅华向记者介绍,自2004年起,证监会有3批、共500多名监管干部通过司法部的审核成为公职律师,现任的7名证监会负责同志中,有2人是公职律师。
刘辅华以复议诉讼工作为例介绍了公职律师发挥的作用,他称:“证监会从2004年建立独立应诉制度以来,对以我会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实践中主要依靠我们自己的公职律师出庭应诉,不再从外部聘请社会律师。”
不过他也表示,从证监会的试点实践来看,公职律师承担的职责多是内部的,当证监会工作人员以公职律师身份对外履行职责时,其权利难以得到有效认可与保障。
据媒体报道,明确公职律师的法律地位、扩大公职律师使用范围等呼声此前屡见不鲜。记者从此次出台的文件中注意到,已经明确规定,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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