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症患者因自杀入院,抢救成功后,却再次在医院自杀身亡,医院是否应承担责任呢?近日,上海市一中院对这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上诉案作出判决。
抑郁症患者小芳因割腕自杀被送至上海某医院抢救脱离危险后,从ICU转入普通病房。 不料午夜,医护人员发现小芳踪迹不见。叫醒陪护的小芳丈夫后,经过一番寻找,在住院大楼前 发现了已身亡的小芳。经警方确认,小芳死亡原因为高坠,事发地推测为12楼病区东侧安全通道内的玻璃窗处。
二审时,这两扇玻璃窗成为勘查的焦点。
调查发现,两扇玻璃窗都装有限位器,最大开启约17厘米,而家属认为,医院看护应及时发现小芳事发前在安全通道徘徊。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的医院是一家综合性医院,不具备精神卫生专科医院隔离措施,且事发地的窗户限位器、护栏等设施,均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常人无法从如此狭窄的窗户缝隙 意外滑落,可见小芳追求死亡的意图明显;此外,医院也对小芳实施一级护理,每小时巡房,并嘱咐家属24小时陪护,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小芳丈夫在夜间陪护时睡着,具有一定的监管过失。
此前,一审法院酌定医院承担15%赔偿责任,即35.6万余元;二审改判驳回小芳家属方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医院自愿补偿家属3万元,予以准许。
(编辑:方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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