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4,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原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金可可说:“本案中被告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应该具备三方面的条件:被告有过错、被告的行为导致他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两者有因果关系。当刘某受到前男友的致命威胁的时候,她应该对邀请来陪伴她的江歌,尽必要可能的提示义务。如果她没有尽到危险提示的义务,那么来施救、陪伴她的江歌实际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了巨大的风险。这样的行为就使得被告的行为具有危害性。在江歌陪伴被告回到住所时,凶手出现了。此时她应该尽可能的与施救者一切抵抗威胁,尽必要的可能范围内的协助义务。
本案中被告的违法行为,它与江歌的生命权被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江歌避免生命权受到侵害的可能性急剧下降,相应的被剥夺的危险极具上升,此时认为两者之间还是存在因果关系的。判决意义:间接地鼓励了救助者弘扬正义、被救助者也不能违反相应的法律义务。”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唐春源 实习编辑:俞之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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