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促进银行业平稳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正式发布。
《办法》共五章四十三条,对《指引》重点修订内容为:一是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要求,将“指引”调整为“办法”,名称相应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二是按照风险全面覆盖原则,进一步明确国别风险敞口计量口径。三是贯彻新会计准则要求,针对《指引》重复计提问题,将国别风险准备纳入所有者权益项下,作为一般准备的组成部分。四是完善国别风险准备计提范围和比例,将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纳入计提范围,同时适度下调计提比例。五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职责划分、国别风险转移相关限定性要求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发布实施《办法》是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国别风险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弥补监管制度短板、防范金融风险。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国际化进程中提升竞争力、提高国别风险管理水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为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促进银行业平稳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正式印发。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修订《指引》的背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别风险管理是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之一,是金融稳定评估的重要内容。《指引》发布实施13年以来,对于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构建国别风险管理体系、提升国别风险管理能力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会计准则制度的修订,以及银行跨境业务实践的发展,《指引》在国别风险敞口计量口径、国别风险管理职责划分、国别风险转移标准、国别风险等级认定、国别风险准备计提等方面的规定,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结合上述情况,金融监管总局对《指引》进行了修订完善,主要内容为:一是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要求,将“指引”调整为“办法”,名称相应修改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二是按照风险全面覆盖原则,进一步明确国别风险敞口计量口径。三是针对《指引》重复计提问题,将国别风险准备纳入所有者权益项下,作为一般准备的组成部分。四是完善国别风险准备计提管理,将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纳入计提范围,同时适度下调计提比例。五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职责划分、国别风险转移相关限定性要求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办法》对国别风险准备计提做了哪些修改?
随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IFRS9)的实施和我国关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会计准则(CAS22)的更新落地,银行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过渡到预期信用损失法,《指引》要求银行在减值准备基础上计提国别风险准备,一定程度上会导致重复计提问题。针对该问题,本次修订将国别风险准备纳入所有者权益项下,作为一般准备的组成部分,以应对非预期损失。同时规定若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般准备充足且符合财政部相关计提底线要求,可视同国别准备充足,不必额外增提。
在计提范围和比例方面,将表外未提取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纳入国别风险准备计提范围,并要求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相关规定的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进行折算后计提。同时将低、较低、中、较高、高国别风险准备计提比例由不低于0.5%、1%、15%、25%、50%下调至不低于0%、0%、5%、15%、40%。
三、《办法》的过渡期如何设置?
银行业金融机构最迟应当于《办法》发布之日起两年内达到第三十一条要求。对由于特殊原因在两年内仍难以达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金融监管总局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办法》发布前已计提的存量国别风险准备,应继续作为资产减值准备的组成部分,用于抵御资产风险。
四、《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如何?
12-24至12-24,原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方给予了广泛关注并反馈了宝贵建议。我们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研究,对符合监管导向和行业发展实际的意见进行了吸收采纳,主要为完善相关文字表述、明确执行要求以及过渡期设置等相关问题。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国际化进程中提升竞争力、提高国别风险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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