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2-25,一名11岁男孩在骑共享单车过程中,与客车相撞,被卷入车底身亡。警方调查后认定,肇事客车疏于观察,负次要责任,男孩未满12岁逆向行驶负主要责任。12-25,死者父母将ofo公司连同肇事方诉至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要求索赔878万元。
今天(12-25),备受社会关注的这起首例12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死亡索赔案在静安区人民法院召开了证据交换庭审,由案件各方交换证据。原告调整同时了死亡赔偿金等诉讼请求,现在要求的索赔额为866万元。其中,请求判令被告事故车辆驾驶员王某某、被告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49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请求判令ofo公司赔偿761万元。律师费5万元则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其中,原告方死者父母请求判令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也就是ofo公司,赔偿761万元,并要求ofo公司立即收回所有机械密码锁,更换为更安全的智能锁具。同时,请求判令被告事故车辆驾驶员王某某、被告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49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等费用,请求索赔总额为866万元。
在上午召开的证据交换庭审上,死者父母原告高某、梅某的代理律师将ofo公司作为被告一,连同肇事方等其他三被告,诉至静安法院。原告方请求判令被告ofo公司收回所有机械密码锁具单车,并更换为更安全的智能锁具。同时,请求法院判令ofo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及精神赔偿金。
在证据交换庭审中,ofo公司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中ofo公司尽到了告知义务,经鉴定,事故车辆也不存在质量问题,而受害人存在逆向行驶等多项交通违法行为。因此,ofo公司认为自身在事故中无责任,拒绝接受原告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
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我们不同意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的理由,第一个方面,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答辩人收回机械密码锁具单车,更换为更为安全的智能锁具的诉讼请求,我们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
而原告则提出,ofo投放在公共场所,且机械锁采用四位数字的转盘式设计,导致车辆使用人没有主动锁车的约束,锁车全凭个人自觉,从而导致该儿童使用该共享单车,致使悲剧发生。
原告代理律师:“笔录上问道,你们所骑行的ofo小黄车是否用手机扫码过,答:‘我们几辆ofo小黄车没有用手机扫码,也没有破解密码,直接用手按一下就打开了。’所以这个笔录很清晰地表明,当时几个小朋友是怎么把锁打开的。”
对于车锁易打开的问题,ofo表示已推出带有动态密码的全新智能锁,杜绝非法使用。同时,被告方ofo公司代理律师表示,锁具与小朋友的死亡没有直接关系,骑自行车上路应当符合法定年龄。
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用户应当符合骑自行车上路的年龄,那么12周岁应该是不能注册,而且这个程序上直接设了限制,我提交的这个证据里面,12周岁以下的年龄的孩子的身份证,在注册当中会自动终止的。”
由于双方均补充提供了证据,法庭将择期开庭审理此案。
(编辑:曾小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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