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河南裕达置业有限公司和被告人河南裕达置业有限公司高管和职员张新成、郭丽杰、肖艳玲骗取贷款、票据承兑一案,12日上午在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初,郭文贵(在逃)为解决其实际控制的河南裕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达置业)资金需求,指使时任裕达置业副总经理的马成(另案处理)相继注册成立郑州众望实业有限公司等10个“空壳公司”,通过编造虚假合同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和票据承兑。马成遂与时任裕达置业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的被告人张新成商议,以“空壳公司”和郭文贵实际控制的郑州裕达国贸酒店有限公司、郑州裕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郑州仲良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伪造多份销售合同或装修合同、虚构投资项目等方式,从2008年5月至2015年4月,40多次从广发银行郑汴路支行、中原银行郑州农业路支行(原开封市商业银行郑州农业路支行)、中原银行周口分行(原周口银行)、中原银行周口分行人民路支行(原周口银行人民路支行)、中原银行西华支行(原周口银行西华支行)、中原银行鹿邑支行(原周口银行鹿邑支行)和兴业银行郑州分行,骗取贷款和票据承兑,共计人民币14.35亿元。根据郭文贵的授意,上述资金用于归还裕达置业等单位的债务、向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及境外转款等。至案发,尚有2.12亿余元未归还。
2015年初,被告人郭丽杰全面负责裕达置业工作。同年5月,时任裕达置业财务部副经理的被告人肖艳玲向郭丽杰汇报部分银行的承兑汇票陆续到期,郭丽杰在明知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指使肖艳玲使用张新成之前采取的手段,从中原银行西华支行、鹿邑支行骗取票据承兑共计人民币6000万元。
公诉机关根据指控的事实,认为应当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追究被告单位河南裕达置业有限公司及高管和职员张新成、郭丽杰、肖艳玲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围绕起诉指控的事实进行调查,公诉机关运用多媒体等形式进行举证,当庭播放了马成的作证视频,出示了相关的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被告人郭丽杰的辩护人亦当庭出示了证据。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被告人张新成、郭丽杰、肖艳玲及其辩护人均提出他们的行为系郭文贵授意或指使,三被告人系从犯,肖艳玲系自首,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庭审结束时,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及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表示认罪,愿意接受处罚;被告人张新成、郭丽杰、肖艳玲也均表示认罪,并对受郭文贵指使参与犯罪表示了深深的悔意。
据了解,本案开庭前,法庭召集了由公诉人、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展示。案件审理时,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及各辩护人不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不申请调取新的证据,不申请重新鉴定,不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司法机关充分保障了被告单位、被告人及辩护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各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对办案机关依法文明办案表示感谢。
被告人家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群众和中外新闻记者6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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