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十点多,朱某和朋友刚刚吃完晚饭,开车回到小区里。在小区主干道的大转盘附近,他们被一名醉汉挡住了去路。
醉汉趴在朱某的副驾驶窗口,不让朱某继续前进。几次沟通未果后,朱某下车推搡了醉汉一下,醉汉应声倒地。
朱某似乎还是不解恨,又分两次,把倒在路边的醉汉拖拽到了小区内主干道的位置,然后驾车继续去找车位了。
就在他离开不足一分钟的时间里,一辆小货车转弯出来,不偏不倚,从醉汉身上碾过,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
朱某并非驾驶肇事车辆的司机,他需要为被害人的死负刑事责任吗?
这个问题,在检察机关内部也有各种意见:朱某可能被判处无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甚至故意杀人罪。他面临的量刑也从无罪释放到无期徒刑,这当中有着巨大的差别。
朱某辩解称,他挪动倒地的被害人,并非要置他于死地,而是选择了灯光条件更好、监控也更清晰的道路中央,好让路过的邻居们认出他,继而通知家属带他回家。
这种说法,直接影响到朱某的主观故意。那么事实真的如他所说吗?
同样的时间,同样的地点,驾驶着同一辆肇事车辆,检察机关前后两次前往事发地点,进行了一系列侦查实验。
事发后,朱某对被害人家属赔偿了50万元人民币,双方达成和解。
综合侦查实验的结果,以及朱某及相关当事人的供述,最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朱某提起公诉。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徐蔚珏 钱浩明 编辑: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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