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食盐被判刑,出狱后重操旧业
现年46岁的周某某曾在2003年因非法经营食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出狱后他重操旧业。2015年8月,周某某打电话给老乡袁某某,邀请其来上海一起做假盐生意。其后二人合资6万元作为贩假盐的“本钱”,又雇佣了在上海打工的袁某某的堂弟袁某和弟媳以及周某某的妻子。
周某某、袁某某及袁某某的堂弟三人先是在嘉定区租赁了分别用作加工和仓储的两个仓库,又购买、定制了印有假冒某知名食用盐品牌商标和“海藻精制碘盐”字样的塑料包装袋20万只、纸板包装箱2000只,以及封箱带、电子秤、塑封机等作案工具。
12-24,二人又以400元每吨的价格从附近一工业盐批发部购入了精制工业盐10吨。
制作假盐仅三天,就被警方一举捣毁
几人从12-24开始制作假盐,才三天就被警方一举捣毁。原来,警方早就通过举报掌握了他们的犯罪行径,当场查获已装箱的假冒某知名品牌海藻精制加碘盐44箱(合计重约0.88吨),江西某品牌工业盐164包(合计重约8.2吨),印有某知名品牌商标的塑料包装袋5200个、纸板箱196个、封箱胶带55卷,以及电子秤、塑封机等作案工具。随后侦查人员追踪到周某某和袁某某的车辆,将二人当场抓获。
庭审中,袁某交代说,他和妻子再加上周某某的妻子,三个人负责把大包装袋里的盐(工业)放到贴着某某牌海藻精制加碘盐标识的小包装袋内,称重后用塑封机封装,然后再装进带有某品牌的纸箱内。按照每包400克的标准分包,几个人在案发前共分包3000多袋。按照分工,周某某、袁某某驾驶车辆在本市城乡接合部沿街兜售。
销售假冒食用盐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工业盐属于非食品原料,含有杂质及重金属,对人体健康有极大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国务院颁布的《食盐专营办法》第16条规定,严禁销售工业盐。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用盐销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本案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应以处罚较重的刑罚追究刑事责任。故对本案犯罪人员判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编辑:余寒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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