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好心施救搀扶老人,造成他人受伤,被告上法庭,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年近七旬的秦阿婆,在地铁站内乘坐上行电梯时,因未抓住扶梯,导致身体向后倾斜,头朝下、脚朝上摔倒在扶梯上。紧急时刻,正在旁边下行扶梯的魏先生赶忙跑来帮忙搀扶起秦阿婆。
但是在搀扶过程中,秦阿婆借力起身时,导致两人没站稳,又一起向后倾倒,撞倒了后排的张女士。造成张女士头面部外伤、右桡骨骨折等。
张女士要求秦阿婆赔偿,但秦阿婆认为,她摔倒时并没有碰到张女士,张女士受伤是其未扶扶手,或是魏先生碰到造成的,与自己无关。
于是,张女士起诉,要求秦阿婆承担赔偿责任,魏先生和地铁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那么魏先生的一次善意搀扶,需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到吗?
经审理法院认为:
1,本案中,魏先生的行为是为了帮助秦阿婆脱离危险,是出于善意救助目的而采取的紧急救助措施。
2,充分考虑魏先生主观动机和实际情况,其行为阻却了秦阿婆在运行电梯上进一步受伤的可能性。因此,魏先生主观上不存在重大过失。
3,张女士的人身损害起因在于秦阿婆的过错。
秦阿婆年近七旬,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身体状况有一定了解,其乘坐自动扶梯时未遵守地铁公司关于乘梯安全的指引,在拎包换手时未抓住扶梯扶手导致摔倒,进而引发后续涉案事故,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由秦阿婆对张女士承担赔偿责任,魏先生及地铁公司不承担责任。秦阿婆不服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我要由衷地向法院的判决点个赞,更要向这位魏先生致敬!法律赋予善意施救者必要的责任豁免权,其实就是鼓励大家在生活中向遇到困难的人施以援手,让魏先生这样的大善之人再无后顾之忧。
那么,下次碰到这样的情况,你会扶还是不扶呢?
我是陶淳,你身边的法律参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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