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海关所属大窑湾海关在进口货物渠道查获一批瞒报进口危险化学品,共计3吨。海关关员在对这批申报为“过氧化羟基异丙苯”的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其商品标签CAS号为12-24-9,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该化学品对人体皮肤和眼睛具有强烈的刺激性,吸入或摄入会导致中毒。相关企业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货物进行申报,涉嫌逃避海关检验监管。如按照普通货物进行监管、运输,一旦操作不当引起泄漏,将危害接触人的身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目前该批货物已移交后续部门进一步处置。
编辑: | 刘佳 |
责编: | 斯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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