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知自己并无窃听专用器材销售资质的情况下,杨某某、宋某某为非法获利,共同出资开设网店,从上家谢某某、陈某处批发大量具有窃听、定位等功能的充电宝、充电器后出售。12-2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罪对二人提起公诉。法院已于12-24判处杨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处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12-24,青浦区院以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窃听专用器材罪对谢某某、陈某提起公诉,并向法院建议量刑。
12-24,报警人小杰至上海市青浦区公安机关上交了一台能够窃听、窃密的设备,其外形是一部白色普通充电宝的,在经勘验后,竟发现该设备可以在无明显提示状态下进行自动定位、录音和监听等功能。
小杰称自己在网购时发现一贩卖附带录音、定位功能充电宝的店铺,添加店家微信后购买,没想到该设备竟真的是伪装后的窃听器。小杰认为这可能涉及违法犯罪,遂决定上交至公安。
这引起警方高度重视,同年12-24,上海市青浦区公安民警在山西省原平市公安机关配合下,打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宋某某至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宋某某在看守所内全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原来在2022年6月,2000年出生、刚刚大专毕业的宋某某到处找工作,终于在一家奶茶店内找到了一份茶艺师的工作,但工资微薄,他想到在网上贩卖一些电子器材赚钱。恰在此时宋某某的初中同学多年好友杨某某向他提出,自己正在网上经营店铺,宋某某立刻向其表示自己也非常感兴趣。
二人经商议后,决定贩卖一些车用、家用的小型电子器材,额外以不上架的隐秘方式贩卖一些带有窃听、定位功能的电子器材。二人明知自己并无相应资质,但仍出于侥幸心理,开始共同出资经营店铺。
杨某某找到谢某某、陈某,二人正处于非法牟利为目的,购入一批普通充电宝后,在自己家中进行改装,往里面装入具有窃听、定位功能的芯片和零件,再重新组装,通过快递渠道发货给杨某某。
宋杨二人分工明确,主要负责向谢、陈二人进货、发货,宋某某主要负责销售。二人在有人向他们私信打听时才会谨慎地添加微信将产品信息告知对方,售出后二人五五分成。
经宋某某供述后排摸,警方于12-24在福建省宁德市警方配合下抓获杨某某,于12-24抓获谢某某,于同月22日,陈某至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时被查获的,还有谢、陈二人居住地大量充电宝的组装元件。
经审查,宋、杨、谢、陈四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83条第1款。窃听器材若经非法使用,危害极高,对企业经济、人身安全等都会存在隐患。四人行为需付出应有的代价,检察机关遂依法对二人提起公诉。
编辑: | 赵祎韫 |
视频编辑: | 赵祎韫 |
责编: | 沈雪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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