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12-23)下午,“林生斌诉东航侵犯隐私权案”将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悉,2017年6月,杭州“保姆纵火事件”造成一位母亲和三个孩子死亡,引发广泛关注。案发后有声音称“遇难女主人的丈夫林生斌有作案嫌疑”,林生斌当时向媒体称,案发当日凌晨,他乘坐飞机从广州飞往杭州,不在案发现场。
导演、作家刘信达长期关注此案,对林生斌的上述言论持怀疑态度。
12-23上午,刘信达在微博账号上发布消息称:“刘信达给所有的航空公司打过电话,包括东航、国航、南航等,12-23当天以及前几天,都没有查到林生斌乘坐飞机的记录,也就是说,纵火案发生期间,林生斌说他自己在广州出差完全是撒谎。”
当天晚上,刘信达再次发布微博称,“东航没有查到林生斌2017年6月份的飞行记录”,并附上了一段他与东航工作人员之间的通话录音,通话录音显示,刘信达向东航工作人员表示“我查一下2017年6月份林生斌的飞行记录”,在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回复“2017年6月份没有记录”后,刘信达继续查询了林生斌2015年至2021年的飞行记录,对方回复了上述时间段的行程信息。
今天下午,看看新闻记者采访刘信达时,他表示林生斌的身份信息是由网友提供,查询时,他称是为了查飞行里程积分情况,报出林生斌姓名、身份证号码,并报了多个地址以进行身份核验。
(图中左边是刘信达 右边是律师)
2022年5月,林生斌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微博平台的运营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审理过程中,林生斌申请追加刘信达为共同被告,撤回了对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另外单独在上海起诉东航。
此前,导演刘信达和代理律师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寄出《证人出庭申请书》,请求在林生斌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二审中,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今天下午,刘信达向记者表示,一中院未同意他和代理律师的证人出庭申请。
关于导演刘信达查询并公布林生斌飞行记录一案,今年1月,法院判决刘信达构成对林生斌隐私权的侵犯。刘信达不服判决,认为自己查询并公布林生斌的出行记录是正当的舆论监督,遂提起上诉。
那么,个人从第三方获得他人的身份证、居住地等个人信息后,查询并公开他人的飞行记录,侵犯其隐私权吗?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吴一鸣副教授表示,单纯的查询还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但如果把了解到的关于他人的私密信息对外公开,让公众可以轻易获得这些信息,这就构成了对隐私权的侵害。出行记录也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如果是规律性的出行记录,还可能对个人安全造成危害。
航空公司将飞行记录告知非客户本人,需要担责吗?
吴一鸣表示,航空公司在接到办案机关要求的情况下,当然有义务配合查询他人的出行记录等信息;如果只是接到私人的要求,则不能公开其他人的出行记录,这属于他人的隐私范畴。即使是朋友,或是在提供他人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也不能公开。
如果声称公开他人的出行记录是为了舆论监督,是为了印证某人可能存在刑事犯罪的猜想,这种情况下公开他人出行记录是否侵犯隐私权?
吴一鸣表示,如果公开的查询信息能直接证明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存在,而不是犯罪嫌疑,这种情况可以构成舆论监督,如果公开的查询信息不能直接与违法犯罪相关联,只是为了质疑当时的某些说法,查到的内容只能说明某个说法可能存在问题,并不能直接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就不能认定为行使舆论监督。
编辑: | 赵祎韫 |
视频编辑: | 赵祎韫 |
责编: | 刘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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