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江苏省电力公司原总经理费圣英贪污、受贿一案,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费圣英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费圣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扣在案的财物依法处置,对费圣英贪污、受贿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青岛中院审理查明:
(一)贪污罪。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费圣英在担任江苏省电力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报销个人消费发票、签订虚假居间合同等方式,侵吞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3341万余元。
(二)受贿罪。1999年至2016年,被告人费圣英利用担任江苏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业务承揽、投资入股、公司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费圣英单独或伙同他人、通过配偶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540万余元。
青岛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费圣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费圣英一人犯数罪,应予并罚。费圣英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杨诗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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