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海老人300万房产赠水果摊主案”有了最新进展。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涉案房屋及房屋内财物归原告水果摊主刘某所有。
据本台此前报道,宝山区一名老人的老伴和儿子均已去世,一人独居,生活上受到小区水果摊主刘某一家诸多照料。2017年8月,老人决定把自己的晚年和遗产都托付给刘某,其中包括自己价值300万元的房产,并对相关扶养协议进行了公证。
12-24,老人去世,老人的妹妹等家属对遗产分配提出异议,双方对簿公堂。水果摊主刘某将老人的妹妹和外甥等多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涉案房产及房屋内财产以及老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等归其所有。
被告不同意刘某的诉请。老人的妹妹辩称,2017年之前,其兄长已经出现精神障碍,行为能力受限;2017年7月老人被诊断出脑梗、老年痴呆等情况,老人签署《遗赠扶养协议》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署协议应当视为无效。2021年5月,经法院判决,老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2021年5月老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无证据证明其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期间即已经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故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举证的就医住院诊断等证据无法得出老人在签署遗赠扶养协议时行为能力受限之结论,也无证据证明遗赠扶养协议并非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表示,被告所举现有证据无法达到民事证据优势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据此,宝山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刘晨 赵祎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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